根據財政部解釋令,一般民眾(自然人)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並銷售電能,最近六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八萬元者,得免辦理營業登記並免課徵營業稅,售電所得屬「個人一時貿易盈餘」,按純益率百分之六計算營利所得後,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申報。 舉例:1整年賣電收入8萬,則所得稅申報時只需申報4800元營利所得(8萬*6%=4800)。
若是以公司組織申請太陽光電,不管售電金額多少都要開立統一發票(給台電),並報繳營業稅。
須注意自然人平均每月售電收入超過8萬元,按照規定須成立公司,開立統一發票(給台電),並報繳營業稅。
財政部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