02. 何謂"再生能源"


「再生能源」(Renewable energy)係指理論上能取之不盡的天然資源,發電過程不產生汙染,如太陽能、風力、水力、地熱能、海洋(潮汐)能、生質能等,都是轉化自然界的能量成為能源,並在短時間內(指相對於億年以上才能形成的石化燃料)即可再生。

為了降低對石化燃料的倚賴程度,同時兼顧溫室氣體減量與資源永續利用等目標,提高再生能源的供應量與使用量已成為全球趨勢。






台灣位於北回歸線,日照充足,台灣海峽又是「全世界最優良的海上風場」,周圍海域又有強近的黑潮洋流經過,是發展再生能源(太陽能、風力、水力、地熱、潮汐、洋流…發電)的良好環境,不但不會造成汙染、輻射,而且可以永續使用,這是上帝給我們最好的禮物。
太陽的威力:
  •       太陽每秒鐘照射到地球上的能量就相當於500萬噸煤,遠遠超過地球上一天所使 用的能量。
  •        它資源豐富,既可免費使用,又無需運輸,對環境無任何污染
  •        太陽的氫儲量足夠維持600億年,因此太陽能可以說是用之不竭的。
立法院於民國98年通過「再生能源發展條例」:
       我國再生能源推廣制度,自「再生能源發展條例」通過後, 即以實施再生能源電能躉購制度為主,有關推廣策略、財源及配套措施等, 均依條例及其子法規定據以擬定相關執行做法,由中央政府訂定推廣政策,透過地方政府之執行及宣導。
          註:  躉(ㄉㄨㄣˇ )購乃簽定長期(20年)採購的合約。





“再生能源躉購制度”實施的目的就是為了鼓勵推廣一般民眾或業者投資再生能源,”躉購”的意思就是將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所產生的電,併聯到台電的電網,由台電全部收購,補貼之金額由"再生能源發展基金”來支出。

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條文

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收支訊息--再生能源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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